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劳动者能否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按照哪个标准享受?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职能部门的执法问题,劳动者和资本双方容易产生争议。小编就此展开分析。

一、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而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怀孕、生育、哺乳和降低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两者都可以同时享受。实际上,确实有单位既发放产假工资,又发放生育津贴,职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真的不能扣留生育津贴吗?员工真的有权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吗?为了正确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关系,并对有关规定作出全面的规定,准确理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是用人单位支付的“生育津贴”是吗?没有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的,显然不是“生育津贴”,应该是“产假工资”但与生育津贴的功能一样,都是为了保证产假期间女职工的收入不减少,得到帮助和补偿。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产假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显然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用人单位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如果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关系的表述不是很清楚,那么很多地方的表述都很清楚。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女职工在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规定,生育津贴“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产假妇女职工,计划生育假期的工资。”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上述规定表明,职工无权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产假工资”预付款有权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中扣除。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扣留生育津贴一定是违法的。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不仅支付工资,还向员工支付生育津贴,这并不能证明员工有权利。这是企业自愿的,员工不能强迫,职能部门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这样做。

从生育保险的历史和立法目的来看,职工无权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的生产行为为整个社会做出了贡献,但由于产假期间劳动不能正常支付,企业不支付工资可能导致收入减少。在实施生育保险政策前,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正常工资(产假工资),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即用人单位承担保障责任。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企业按总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仍承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因此,从制度规定和制度目的来看,职工无权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后扣留申请的生育津贴,一般不能说是违法的。

注意事项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2.生育津贴只能由女方报销。如果女方没有工作或生育保险,男方可以报销产前检查.生产费用,但没有生育津贴,少数地区有生育假期津贴。

3.失业员工在失业期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以上就是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有哪些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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