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理清:私募基金扩募条件!

在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经常能遇到发行的产品需要扩大发行,及所谓的扩募。私募基金扩募是私募基金行业中的一种通常叫法,也即私募基金成立后增加募集资金的规模,表现形式为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有投资者的认缴资金规模。具体要怎么操作?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快和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私募刘鹏律师团队一起来了解下。

一文理清:私募基金扩募条件!

一、私募基金的封闭运作原则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开放赎回设置了不同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备案须知》第(十一)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一)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认缴)。”

因此,总体上协会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赎的态度是开放的,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扩募是比较谨慎的,原则要求封闭运作。结合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事项特点,《备案须知》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属于对封闭运作的违背。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扩募条件

《备案须知》第(三十一)条虽然限制了管理人利用临时开放日扩募的行为,但是没有禁止固定开放日的认/申购行为。因此,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设置了固定的开放日,是可以进行认/申购(认缴)的;若设置临时开放日,则需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好临时开放的触发条件。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扩募条件

根据《备案须知》第(十一)条,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如当备案时认缴额为a万元,扩募后最高认缴额为4a万元):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可以看到最重要的条件是在设立之初就要考虑到是否会扩募需求,如有在设立主产品主体时就要提前准备,同时要同托管人接洽。而对于最后一个条件的实现,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私募刘鹏律师建议实践中在私募基金设立时的合伙协议中,就可以约定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本基金可以扩募。如果等扩募前再逐个获得全体投资者的一致同意,或其认可的决策机构的决策通过,大多会涉及到现有私募基金价值的估值等诸多问题,进而增加扩募实际操作上的难度。

最后,就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扩募”可能涉及的有关事项,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私募刘鹏律师建议管理人与投资人提前在基金合同中作适当明确的约定。一旦需要进行“扩募”,管理人应当按照协会的有关要求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合理妥善履行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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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